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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免费用血返还操作规程
作者: 时间:2013-07-20 16:34 阅读: 次
 

 报销原则
《江苏省献血条例》中规定,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享有免费用血的权利,无偿献血者(不包括自身储血)累计献血量在800毫升以下的,按全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累计献血量在800毫升(含800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父母(继父、继母)、配偶、子女(养子、养女)需要临床用血时,可以按献血者实际全血量等量免费用血;机采血小板一个治疗量按全血800毫升换算。
献血返还应遵循“献血在先,用血在后”原则。
        资料提供: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报销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用血记录需填写完整)、用血发票原件(如原件收回,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收”,并加盖收回原件单位的公章,方可用于报销)和患者出院明细(费用清单);无偿献血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用血报销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出示与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资料审核:经办者审核申请者提供的相关报销凭据的真实性,并通过血站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核对献血者献血信息的真实性及返还情况。
         确定返还金额:信息审核无误且符合返还条件的,按相关条例报销原则的规定返还。
          本地献血异地报销
       收到用血地采供血机构传真来的“江苏省无偿献血异地用血报销确认凭证”后, 及时对无偿献血者的献血量和偿还情况等信息进行确认(必须确认人签名、盖无偿献血异地用血报销确认章),确认后回传给对方,同时向用血地采供血机构提供献血地报销细则。
        将“无偿献血用血报销凭证交接明细表”经接交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后,回传一份给用血地采供血机构,作备查之用。
        财务部门在收到“江苏省无偿献血异地用血报销凭证”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同城转账、异地电汇等方式,向用血地采供血机构支付其垫付的用血报销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付款期限为收到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
 异地献血本地报销
         审查无偿献血相关人提供的用血报销材料(详见附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票据,在“全省联网报销系统平台”上对献血者献血情况和返还情况进行查询。
         符合返还条件的,在“全省联网报销系统平台”上登记献血者(本人、父母、子女)用血详细信息,将生成的“江苏省无偿献血用血报销凭证”传真给献血地采供血机构,并询问献血地报销细则。
         在收到献血地采供血机构确认回执后,填写“淮安市无偿献血省内异地用血报销登记(外献本用)”,逐项填写献血信息、用血信息、其它献血,对审核无误的用血报销材料和用血票据按要求进行复印。
         打印“江苏省无偿献血用血报销凭证”,经经办人、领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人签字,报单位领导审批后,交财务人员向无偿献血相关人付款。
         将“江苏省无偿献血用血报销凭证”复印件回传给献血地采供血机构(或其自行打印),以便献血地采供血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偿还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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